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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 税目税率)

可可 2025-01-12 中级会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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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实施细则

资源税的实施细则:明确征税范围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应税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具体征税范围按照资源税法规定执行,确保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年10月3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石油和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征收”,税率固定为5%。此前的暂行条例规定,油气资源税采用从价征收,税率在5%到10%之间,煤炭等其他资源采用从量征收。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的税目在中央层面共列举了30余种,没有列举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而《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共计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内开采指定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按附表缴纳资源税,列举了砂石等矿产资源。第三条:针对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以及铁矿石等部分矿种的纳税人规定。第四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2月25日起生效,旨在对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简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征收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需依据本条例缴纳相应的税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以及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特定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承担资源税的缴纳义务。条例规定,税目的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幅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宣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第一条调整为规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需依照条例缴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特定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承担资源税的缴纳义务。条例规定,税目的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幅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宣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第一条调整为规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需依照条例缴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2月25日起生效,旨在对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简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征收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需依据本条例缴纳相应的税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以及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的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5、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资源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特定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承担资源税的缴纳义务。条例规定,税目的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幅度。

第一条调整为规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需依照条例缴税。税率和税目调整由国务院决定,部分税率和税目由财政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宣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该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第一条调整为规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需依照条例缴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特定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需承担资源税的缴纳义务。条例规定,税目的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幅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3年12月25日起生效,旨在对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简称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征收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需依据本条例缴纳相应的税费。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依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以及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目和税额的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6、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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